基层农产品抽检处罚有分歧,市监总局详解 “首违不罚”相关条款

基层农产品抽检处罚有分歧,市监总局详解 “首违不罚”相关条款

彻底脱轨 2025-02-23 百科报 22 次浏览 0个评论

近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留言板留言,就农产品抽验不合格对销售单位处罚分歧向总局求助。自称是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的留言者称,因供货商追溯环节证据缺失,仅有口供陈述产品来源,基层所与局审核机构对是否符合 “首违不罚” 看法不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应表示,商家需逐一留存相关凭证,并提醒审核机构需谨慎把控。

2025年2月18日,有网友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该网友自称是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一名执法人员。网友称,其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因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对被抽检的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到位,索证索票齐全,供货商为当地一家食品销售单位。当他们向该供货商进行追溯时,该供货商无法提供再上一级供货商的资质,也无法提供进货台账记录、购货凭证、付款记录等任何信息,只在做询问笔录时口述其是从另一家食品销售单位购进。

该网友陈述,所里执法人员认为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做到如实说明来源,所以打算对其进行处罚。但局里审核机构认为该供货商既然能在询问笔录中口述一家销售单位,便应认定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4项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首违不罚的条件,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该网友表示,基层所的执法人员和局里审核机构存在不同看法,希望了解《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应该如何判定。

就在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其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清单主要涉及食品执法领域。该清单第4项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为:1. 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对该留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于2月20日作出回复:1.“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条件。当事人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才符合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要求。2. 从规定起草者的角度分析。“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要求旨在实现食用农产品可追溯。虽然大多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非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其也应留存真实的进货票据,哪怕是一张销售小票或手写小票。如果农产品经营者均可向上家索要真实销售票据,市场监管在农产品追溯方面的督促作用将显著增强。这也能从侧面传导压力,推动农业种养殖环节合格率的提升。3. 关于进货来源真实性的认定。若仅依据相对人的口供提及进货来源,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则不能认定该相对人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除非口供中提到的销售单位予以认可,否则不能采信。4. 对审核机构的提醒。若在上游未认可口供内容的情况下,审核机构仍认定相关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这表明审核机构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实际操作中把控过松。这可能导致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混乱,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无法追溯,且与种养殖环节责任界限模糊。总局已明确列举了所有免责条件,应当逐一提供证据证明,执法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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